第九条

有效

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遵守防汛抗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引、蓄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