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中长期供水规划(以下简称供水规划)。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应当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