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的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的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