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持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取水工具,并按照该项取水工程的满负荷运转计算取水量,处源水费十倍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