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变更取水地点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超量取水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多取水量源水费二十倍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