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变更取水地点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超量取水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多取水量源水费二十倍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