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市水主管部门供水指令,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