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届满,或者取水已达到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限届满九十日前向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