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申请取水许可证,应当向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取水地点、数量、方式、用途;(三)量水设施、节水措施和污水处理措施;(四)地质资料;(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六)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副本。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