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利用取水工程取水应当持有取水许可证,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三)为农业抗旱应急需要取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需要取水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