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的,发给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