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利用取水工程取水应当持有取水许可证,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农业抗旱应急需要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需要取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