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并作出书面答复。

经过批准的引水或者蓄水工程项目,由申请者依法办理有关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