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申请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当向市、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项目建议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地质资料;(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五)市、区水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