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当向市、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地质资料;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市、区水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文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