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铅封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