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铅封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