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船舶、加油作业单位和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油污染事故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清除污染,并按照溢油量一百公斤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溢油量超过一百公斤的,超过部分按照每一百公斤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是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船舶、加油作业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其他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