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装卸作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码头未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接收设施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抛泥作业或者未在批准的海域内进行抛泥作业的。
有前款规定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