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海域环境状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