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所有船舶、码头经营单位、岸线使用单位以及个人均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污染海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