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超过浓度控制指标或者总量控制指标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污染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整治的单位,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限期改正期间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