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污染海域的行为:

(一)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进行拆船作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