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污染海域的行为:(一)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二)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三)进行拆船作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