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等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酿造、化肥、染料、农药、屠宰等项目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放射性废水或者含病原体、重金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的项目和设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