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应当配置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接收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在综合验收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