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填海工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应当按照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