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海岸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