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海岸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