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船舶修造、保养的单位应当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进行修造、保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