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一)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取得的财务担保额度达不到油污赔偿限额的;

(二)一年内违反规定发生两次以上“大或重大”污染事故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