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修改海事部门对下列船舶的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一)专门从事港内作业的船舶;(二)防污染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船舶;(三)在港区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未经海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铅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