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船舶加油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加油作业前,向海事部门报告船名、作业时间、地点和油品质量等资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