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修改船舶在码头装卸或者在锚地过驳作业时,船舶和码头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