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已修改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进行卫生处理。经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受委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