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禁止船舶向海域排放污染物。船舶污染物需要处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并向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品名、性质和数量等资料。接收单位需要在本市运输、处理船舶污染物的,还应当同时取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认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集中运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应当按月将接收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