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七条有效食品小销售店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二)食品销售场所、食品贮存场所与生活区有效分隔,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三)贮存食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