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食品小销售店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食品销售场所、食品贮存场所与生活区有效分隔,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

(三)贮存食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