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