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