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下列婚前保健服务:(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