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婚前保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