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批和考核;

(三)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对贯彻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