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母婴保健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物价、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