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有效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