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有效母婴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