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扶持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鼓励、支持母婴保健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