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以国家为主,集体、个人共同参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