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核电厂运行期间,发生可能危害公众安全和环境的事故,应当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控制放射性物质向周围环境释放。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核应急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