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