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所在地的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生态林建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