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当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