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