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组织和居民,并在两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加重并减轻其危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