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