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的清理和有关养殖设施的拆除或者关闭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